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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三十七节 共同纲领--元老们 (第4/5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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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老享有人身保护权,元老的个人自由、人身安全和财产神圣不可侵犯。除元老院授权之外,任何人或者组织无权对元老进行拘捕、审判和没收财产。对元老的犯罪嫌疑和与土著的刑事、民事诉讼,由元老院授权荣誉法庭处理。

元老之间一律平等,均享有元老院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同时享有一切法律规定的元老享有的权利。

在法律上,元老与土著之间具有人身不平等权。具体到犯罪行为判例上:元老杀死土著,只处以财产罪;土著杀了元老,依照穿越国家的未来的刑事法定罪。元老与土著之间的刑事民事诉讼一旦判决对土著即为终审判决,不得上诉,但是元老可以上诉一次。

元老之间的刑事和民事诉讼由荣誉法庭处理。但是荣誉法庭无权判决处死一名元老或者宣布剥夺其元老席位的“剥夺令”――必须由元老院做出决议。

只有元老被证实犯有以下罪状的时候――杀死其他元老;主动投奔其他势力为其效力;蓄意破坏穿越集团的生产能力和科技资料,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;宣布独立,自立门户――才有被剥夺元老席位,判处死刑的可能。

除此以外的任何罪名、罪状,不论是否能证实,一律不得判处死刑。最严厉的惩罚是终身剥夺元老院席位。这一席位可以在元老去世之后由其子女继承恢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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