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百五十五章 督市、转运 (第2/5页)
但郡守和地方县令本就可能产生利益牵连,而督邮作为郡守的属官,对自己的县令同僚是个什么态度,稍微想一想就知道……
运气好碰上个“强项令”,那督邮制度就能起到作用。但大多数情况,恐怕还是督邮和郡守、县令沆瀣一气,鱼肉乡梓。
这督邮制度,等于说是看球的、吹哨的、踢球的,全都是郡守的人……
刺史制度又不一样,刺史直接向皇帝负责,确实不太容易和地方勾结。
但是刺史毕竟是中央派来的,对地方事务可能根本就不了解,那又怎么能很好地起到监察作用呢?
这督邮和刺史,一个熟悉地方但不向中央负责,一个向中央负责但不熟悉地方,大汉朝的这两样监察机制,简直就是挥重拳打在棉花上——不着要领!
后世唐宋设置转运司制度,就是对地方监察机制进行改良,进一步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,同时也能增加国家税收,将平准均输之法推行下去。
刘基的观点得到了张昭的认可:“真如主公所言,那庐江吏治可为之一清,地方官吏亦会振作,百姓同样会重视官府!”
众人纷纷点头,这么做确实能加强官府的掌控力。
刘基见有望说服群臣,遂继续讲解:
“‘转运’之职,一控‘均输’,二行‘监察’。然其无‘利官’、‘平准’之权,空有财物而不能用。
“‘督市’则相反,空有‘利官’、‘平准’之职,却无财货。
“转运司由本督亲自考察任用,督市监由郡守推举,二者合作对立,当可抑制贪腐陈朽之淤。”
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