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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百二十二节 破坏军婚罪 (第2/5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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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学会经过充分的了解元老们的意见之后,认为这个案符合《大明律》的定罪标准,但是在罪名上,大家一致认为应该引入“破坏军婚”的罪名,而不是“通jn”。

“一定要以破坏军婚为罪名来进行起诉,而不是‘通jn罪’,”董时叶作为东en市简易法庭的庭长强调这一点,“伦理入罪是不符合法学展的方向的。通过这次审判,我们要向百姓们灌输一种得法理概念。”

破坏军婚这个对百姓们来说是全的概念――古代军人社会地位极低,“保护军婚”这个概念一出,对提高军人社会地位有极大的作用。

有人提出了法律的追溯问题,“破坏军婚”是《婚姻法》的法条,《婚姻法》还没有公布――就算现在公布,案生在法律公布之前。如果按照穿越者的婚姻法来起诉,那么就等于是说穿越者的法有溯及力,法学俱乐部再抄法条的时候就1un了。

审理的是破坏军婚案件,如果这件案要有审判权的话,按照从旧从轻的原则,只能按照大明律通jn罪名来起诉。判决多就是按照《大明律》,“杖九十”。

要是这样判得话,先军队系统的元老就不能答应,其次大家觉得如果不能引入“破坏军婚”这个罪名,在移风易俗上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。

经过一番扯淡之后,大家后达成了共识,还是以“破坏军婚”的罪名入罪。至于婚姻法,必须马上予以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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